发布时间:2022-05-06
京建机协〔2022〕7号
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源头监管,杜绝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设备登记编号办理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以下简称“生产厂家”)合法权益,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在本行业实施生产厂家新设备销售报备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由生产厂家直接销售给本市产权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
二、生产厂家销售新设备的,应当在设备交付之日起2日内,按照每个产权单位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新设备销售备案表》,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产权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编号后,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会将设备登记编号信息推送到协会用户的信用信息添加板块作设备认定。协会将按照生产厂家报备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新设备销售备案表》,逐台核对产权单位新购设备信息,重点核对设备类型、设备型号、出厂编号、出场日期等信息是否与报备信息相符。
四、协会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核对无误的,予以认定,在租赁企业信用评价中作为设备台数纳入信用评价得分。
五、协会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核对有误的,将进一步与生产厂家和产权单位核实,发现产权单位通过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设备登记编号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告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生产厂家协助产权单位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设备登记编号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暂停该生产厂家的设备型号添加业务。
六、生产厂家应当明确在京销售负责人,及时与协会建立联系方式,保证日常交流沟通机制的畅通。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设备登记编号审查时向生产厂家核实有关情况的,生产厂家在京销售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