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30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和北京市民政局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协会章程,协会起草了《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经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
2022年7月30日
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和北京市民政局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和日常工作要求。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有协会名称,如“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XXX分会”。
第六条 拟向协会申请设立的协会分支机构,其发起单位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设立申请书,说明会员规模、设立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固定住所情况等。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当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完成设立程序。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由协会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协会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产生。协会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应当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会长(主任)、业务范围等变更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完成变更程序。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已完成协会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终止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完成终止程序。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协会秘书处应当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第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执行协会会费标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不再另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将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在协会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在协会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第十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将立即予以终止:
(一)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二)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四)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的;
(五)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