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30


京建机协〔2022〕9号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和北京市民政局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协会章程,协会起草了《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经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

2022年7月30日

 

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和北京市民政局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和日常工作要求。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有协会名称,如“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XXX分会”。

第六条 拟向协会申请设立的协会分支机构,其发起单位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设立申请书,说明会员规模、设立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固定住所情况等。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当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完成设立程序。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由协会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协会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产生。协会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应当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会长主任、业务范围等变更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书,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完成变更程序。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已完成协会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终止申请书,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完成终止程序。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协会秘书处应当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第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执行协会会费标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不再另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将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在协会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在协会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第十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将立即予以终止:

(一)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二)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四)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的;

(五)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